发布日期:2022-08-04 浏览次数:次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文化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文广新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财政部文化部《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45 号)、《省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制定了《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文化厅
二○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财政部文化部《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45 号)、《省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根据本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本省财力情况核定,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共同管理。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市、县及省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和个人的补助。主要补助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包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国家级名录项目、省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省级以上文化生态保护区等开展调查、记录、建档、保存、研究、传承、传播等保护性活动发生的支出。
主要包括:
(一) 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补助费,主要补助:开展项目的调查研究、记录和建档、资料和实物的征集与保存、项目保护与抢救、传承工作、技艺与理论研究、出版、展示推广、民俗活动支出等。
(二)省级以上传承人的补助费,用于补助省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传播活动的支出。
(三)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补助,主要用于补助省级生态文化保护实验区开展相关的调查研究、规划编制、传习设施租借或修缮、普及教育、宣传支出等。
(四)经省财政厅、省文化厅批准的其他补助经费。
第四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所发生的管理性支出,具体包括:规划编制、调查研究、宣传出版、人员培训、数据库建设、开展非遗重大活动、咨询服务等支出,由省文化厅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省财政厅审核,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纳入省文化厅部门预算。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和文化主管部门于每年 10 月 15 日前联合向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提出下一年度项目申请,省级以上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可向当地财政部门和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省直项目保护单位和传承人(需通过项目保护单位),可直接向省财政厅、省文化厅提出申请。
省级以上名录项目以外的其他重大项目或活动保护补助经费,也按上述原则申报。
第六条省文化厅组织专家对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审核通过的项目,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共同确定专项资金补助额度,并联合行文下达市、县财政文化主管部门及省直有关保护单位。
第七条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拨付资金。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补助通知后,应及时将经费拨付用款单位和传承人。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八条已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动的,应由市级财政部门和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批准。
第九条用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十条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项目结转结余资金按规定使用。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绩效考评制度。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对重大项目或活动,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可组织复查及专项审计。
第十三条凡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保护单位,应按绩效目标对本年度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进行自评价;并在次年 3 月中旬前向属地文化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资金使用报告。各市、县文化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在次年 3 月底前,将本地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汇总后书面报告省文化厅、省财政厅,逾期不报的,将不予安排以后年度经费。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拨款、暂停核批新的补助项目,追回已拨资金,并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一)弄虚作假申报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的;
(三)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
(四) 擅自动用专项资金购置非项目保护所需固定资产的;
(五)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六)不具备项目实施条件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 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原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文化厅《江苏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苏财教[2004]178 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